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
负责人:文爱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臻,男,汉族,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选民,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孙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