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孙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宇诉被告孙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8年9月15日,因个人急需用钱,遂向原告借款42,819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分期一年内还清,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可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可被告置之不理,一直不接电话,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给付两年的利息。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42,8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朋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提供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若干彩票,拟证明被告经常让原告购买彩票,但长期未向原告支付彩票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款金额及偿还期限,原告通过微信长期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被告至今未足额偿还。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微信号×××的实名注册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复函显示该微信号的实名注册人为本案被告。原告称其为被告购买彩票的彩票机号为01-021193-101。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载明,“孙鹏欠彩票站(体验21193)站主郭宇,肆万贰仟捌佰壹拾玖元整,因目前本人经济情况极差,现分期一年内还清,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每月还款金额肆仟叁佰元整,如期间本人经济状况好转,尽可能提前还清。孙鹏身份证号:2308261987××××××××,2018年8月10日”,原告称欠条上被告将其名字故意写错,因被告微信上的名称为“鹏”,出具欠条是原告没看被告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欠条上的名字与被告身份证上的不一致,但签字是被告本人签的。原告认可被告出具欠条后,已偿还7,000元,尚欠35,819元,同意按照实际欠款金额向被告主张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彩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推定被告欠付原告彩票款并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原告42,819元,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7,000元,同意按尚欠35,819元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35,819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宇欠款35,8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郭宇承担427元,由被告孙朋承担695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