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才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才洪与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才洪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969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397.74,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才洪后,申请执行人李才洪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823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兴林 审判员 刘 利 审判员 杨正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