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索朗德吉,女,藏族,住**藏日喀则市。

法定代理人边片,女,藏族,住**藏日喀则市市。

被执行人扎西多吉,男,,住江孜县第**中学中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索朗德吉与被执行人扎西多吉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索朗德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号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711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扎西多吉自动支付抚养费7110(柒仟壹佰壹拾)元,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江孜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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