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晓磊。
被执行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高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晓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案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行终2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账户存款15450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