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杰(曾用名张**),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理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永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圣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朱七路交汇处西500米处时,与王某驾驶的鲁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永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永杰负事故主要责任。鉴定,被告人张永杰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永杰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永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杰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永杰归案后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永杰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永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