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潘世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志民与潘世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世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潘世洋名下牌照为粤B1XXXX的车辆(车辆品牌:东风)。期限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