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弓文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和第2项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于2018年5月动工占用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腾飞路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1125.61平方米建设楼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1125.61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楼房;3.对李某某罚款8442元。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李某某仅缴纳罚款8442元,第1项和第2项内容未履行。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非法占地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行政处罚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125.61平方米建设楼房,系客观事实。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第3项缴纳罚款。下达履行催告书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中第1项和第2项内容。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和第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杰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艳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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