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亚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晏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亚峰因与被上诉人杨晏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彭亚峰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彭亚峰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彭亚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