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红军,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关秀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红军与被告关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秀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资13600元;2、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136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履行为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8年3月8日到被告经营的“老妈菜馆”及“王府饭店”上班,一直到2019年5月2日饭店关店。被告说给原告开工资,但一直没实际履行,后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出具欠条,先后分多次支付了6000元,尚欠136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关秀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红军在“王府饭店”工作期间,因尚有部分工资款未结清,关秀东于2019年12月29日向其出具了欠条一份,主要载明:“关秀东欠孙红军16400元,欠款人关秀东,王府工资款”。欠条出具后,经孙红军催要,关秀东通过微信给付孙红军2800元,尚欠13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孙红军的出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因欠付工资一事,经孙红军与关秀东对账后,关秀东向孙红军出具欠条,现孙红军持有关秀东签字确认的欠条要求关秀东支付劳务报酬,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逾期还款利息计付标准,故本院酌情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关秀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孙红军劳务报酬13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1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孙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关秀东负担,孙红军已预付,关秀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复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