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勤勇,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红霞与被告刘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勤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几年来,被告以买车做生意为由多次借用原告现金,累计借款510000元,后于2018年8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个总的借款条。经数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无奈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后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玉江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赵红霞现金伍拾壹万元整(510000元整)借款人:刘玉江2018年8月13号刘玉江”。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起诉来院。2021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还款协议今欠赵红霞款分期二年还清,还款期为二年,2021年中秋节还拾万元整,年底还拾万元,下余2022年还清。协议人:刘玉江2021年5月14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5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及其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到庭予以抗辩,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玉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霞借款5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刘玉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段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长健 书 记 员 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