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敏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陈魁,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506元,执行费1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联系到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已全部采取预冻结措施,未查询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需要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财产审计、发布悬赏公告、提起自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526执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敏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