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韩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利,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恒元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Z00001165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恒元公司仲裁申请案后,仅依据唐利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均无唐利签收的相应证据,且唐利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唐利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缺席审理,对于唐利是否收到仲裁庭送达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无相关证据印证,该裁决未充分保障唐利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故对恒元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