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邵敬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东,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包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