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红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南省郴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红芳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羽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向被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1年3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3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8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已抵押的位于郴州市大华天都2313、833号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以2021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
六、2021年6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七、2021年8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8月26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9610元,尚有19961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