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刚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晓刚,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2283.492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730元(1910元/月*3=57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按照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物业费。第二,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李晓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收取物业费不合理,要求物业公开道歉,对物业服务费合理化,多的费用退还给原告;2、整改计划1份,证明被告服务不达标。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在已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认;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5、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理报告各2份,分别是2018年3月份、2018年9月份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每年2次清理二次供水并对小区水样进行检测,由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清理报告和检测报告;6、中建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1宗,证明园区内绿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7、物业食堂使用电磁炉照片3张,证明物业有自己的员工食堂使用电磁炉做饭并非燃气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李晓刚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李晓刚、张燕脂夫妇(甲方)共同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李晓刚与张燕脂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李晓刚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李晓刚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李晓刚要求退还2018年物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存在非2018年拍摄的照片,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外,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李晓刚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晓刚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李晓刚质证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手中没有,如果是物业合同应该一式两份,看字体像是其对象一人签的,感觉此物业合同不成立,应是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是物业起诉原告没有缴纳物业费时的判决书,暂缓缴纳物业费是让物业进行整改,合理缴纳物业费。被告提交的照片,没有合理性合法性关联性,拍摄角度刁钻,不一定在其小区拍摄。拍摄期间物业管家每日报表应该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应该都有,报表应进行公示,现在看可供查询的没有,只有去年2020年到今年才有,2018-2019没有公示。其家中报修灯泡没有更换,三到五日之后才进行更换,时间太长。地下车库打扫、地下车库巡逻,没有达到标准,防盗门没有正常关闭,一直处于常开式状态,任何人可以经过地下车库随意进入各个楼层单元,对每一户业主的安全没有保障。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住宅客户满意度研究得分报告,本报告没有盖任何公章现在我怀疑此报告作假,不具备法律依据,不认同此报告。盖洛普公司对新悦城满意调查没有出示具体人数和人员,原告在群里询问时都没有收到过此2017-2020年四年的调查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尤其是2017年是更不具备法律效力,新悦城是2017年12月31日交付,哪里来的调查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包括盖洛普咨询公司截图代表意义何在。锦旗疑似造假,没有署名锦旗的赠送人员实名制,无迹可寻,可以考虑为新悦城物业自己制作锦旗来进行业务宣传,美化自己。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节选理应由物业管家发至每个群里每个朋友圈每天一更新,但是物业没有做出相应公示,这个有迹可循。山东泉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份检测报告代表意义何在,检测水资源难道不属于物业服务?三张照片模糊不清,不认识,不知所谓代表什么。
李晓刚述称,被告的服务没有达到四星级的服务标准,被告应当认识到错误,并向业主进行道歉。在2018年6月小区发生物业殴打业主的事件,导致其进出小区提心吊胆,另外,物业还向其他业主公开双方间其他诉讼案件的文书,致使其精神状态不佳,物业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李晓刚因与物业沟通及参加诉讼等请假产生的误工费亦应当由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予以承担。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李晓刚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其不予认可,被告通过诉讼索要物业费为正当维权手段,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损失,上述判决书已在裁判文书网向广大市民公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李晓刚、张燕脂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晓刚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李晓刚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度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李晓刚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度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晓刚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李晓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度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李晓刚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李晓刚要求赔礼道歉及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晓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其他业主间的纠纷与李晓刚精神状态无直接关联,且李晓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的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失,其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晓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晓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