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英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8306070545,系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德庆营村农民,现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童德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7312260515,住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东村农民,现住该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英梅与被执行人童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祁连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2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童德龙无存款、微信无存款、支付宝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系肢体残疾且家庭困难,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综合被执行人目前情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童德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童德龙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