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履行(2014)邮三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协助将申请人将姚某名下坐落于兴化市长安路西、花园路北海德国际名都苑5幢801室不动产过户至赵凯(曾用名姚凯,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