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林占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兰乔圣菲B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霞与被执行人林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占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霞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占彪支付欠款153,7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占彪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占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林占彪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占彪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性质保险、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林占彪名下在新疆林盛弘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100%、出资额500万元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闫霞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股权,故暂不处置。 3、因被执行人林占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占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林占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林占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闫霞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闫霞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占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3,7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占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闫霞,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