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1:仁增,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八宿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 原告2:洛松仁青,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八宿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 原告3:四朗次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八宿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仁增、洛松仁青、四朗次旺与被告万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仁增、洛松仁青、四朗次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仁增、洛松仁青、四朗次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增、洛松仁青、四朗次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仁增、洛松仁青、四朗次旺共同负担,依法免于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四郎措姆 审 判 员 程 福 东 人 民 陪 审 员 洛桑曲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努布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