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保尖措,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万德才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公保尖措与被告万德才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公保尖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保尖措以考虑到被告生病住院,需重新确定是否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保尖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保尖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