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怀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9816776J。

法定代表人:李荣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祝怀春诉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怀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怀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20000元(具体数额以庭审时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3日签订关于惠民嘉园项目的《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惠民嘉园项目1幢、2幢、3幢商住楼外墙真石漆。原告已按照合同施工完毕,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730000元,现下剩工程款720000元没有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依法向你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签订的合同是真的,我一套房子顶给他,折合356946元,又给了原告一部分现金,现金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需要我家人核实一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惠民嘉园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承包惠民嘉园项目1幢、2幢、3幢商住楼外墙真石漆,价格为48元每平方米。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测绘,原告施工的真石漆面积为29025.31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393214.88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300000元外,剩余663214.88元未结清。

另查明:原告祝怀春向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40647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款项663214.88元有施工合同、测绘报告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被告对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认可用其一套商品房冲抵劳务款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测绘费是为测绘本案施工面积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怀春劳务款703861.88元;

二、驳回原告祝怀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商丘市亿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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