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和义,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瓮安支公司,住址:贵州省都匀市蓬山路84号通信大楼一楼。
负责人:宋文英,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住址: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东路(东郊88号)。
负责人:陈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义与被告马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瓮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和义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和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和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