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苏小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祥,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肖晓廷,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嵩。
审理经过
原告苏小慧与被告殷祥、肖晓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原告苏小慧申请,追加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苏小慧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小慧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