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163团。

被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乡××号。

被告:张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东平与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王超、王常伟、张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7日发送短信、电话告知原告代理人孙伟在6月24日前预交诉讼费。于6月24日通过短信语音通话再次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截止6月24日其仍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东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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