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中路(瑞昌联盛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1163575N。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杰,九江市浔阳区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维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诉被告徐维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维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 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小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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