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38号。

负责人:张志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越,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涛,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张北路454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书栋,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第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龙山一路68号敏华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戴全发,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岚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96号联邦创新工业园区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雪晴,总经理兼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徐书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2日,向第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山东岚邦家居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山东岚邦家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138.73美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山东岚邦家居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7545.4美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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