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执行人:卞福全,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卞福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461.0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57元,合计71418.0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书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执29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