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一层、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73429096。

负责人:施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晖,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芳,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石德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石德仁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5207.94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德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德仁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德仁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德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石德仁及时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思三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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