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亚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园区银砂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