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顺成,男,1970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杨顺成罚金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21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08日、2021年01月05日、2021年01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尚无扣划意义。
本案仍有罚金419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执1655号罚金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2020)豫021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