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557630819H。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清,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永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吴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南、吴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永南、吴锦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