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伊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大理路综合楼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唐山伊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伊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伊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9.0元,减半收取计2,269.5元,由原告唐山伊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思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国跃 书 记 员 董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