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雅旎,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肖永久,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雅旎与被执行人肖永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3.0275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永久无银行存款、也无车辆、更未有其他动产、不动产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雅旎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人执行人刘雅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阳大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凤鸣

书 记 员 王承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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