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艳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王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晓华,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万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经济开发区新装备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罗祖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艳勇、王江涛与被告河北万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艳勇、王江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艳勇、王江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