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边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阳鹏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边芳芳与被申请人阳鹏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边芳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鹏晖银行存款1128261.44元,原告边芳芳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边芳芳起诉被申请人阳鹏晖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8261.64元,合计1128261.44元,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阳鹏晖银行存款1128261.44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阳鹏晖银行存款1128261.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边芳芳先行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顺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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