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告:方开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贵州壕材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R1区6栋贵阳都会26层23号房。 法定代表人:邓金林。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与被告方开源、贵州壕材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刘明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