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介休市天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汉兵。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MA0HGKM20N。
被申请人:张汉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郭崇明诉介休市天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崇明于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天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汉杰银行存款927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崇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3425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天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汉杰银行存款927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