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原告夏在明与被告顾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115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0115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字号“(2020)黔0115民初675号”补正为“(2021)黔0115民初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