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
负责人:林昆,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祁啟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韦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韦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被告韦春、祁啟翠、韦欣、韦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00元,减半收取计468.00元,保全申请费474.00元,合计94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