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忠祥,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光妮,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先杰,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先杰在台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待分配款89274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忠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先杰在台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待分配款892741.00元,保全期限截止2022年4月29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付忠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友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银凤 书 记 员 唐小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