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青山南路锦云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1,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某2,男,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