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被告:张德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袁志军与被告张德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志军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志军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志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蕊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