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住所地沂水县鑫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大队长。
被执行人李召海,男,汉族,住沂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召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召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