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陈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刘伟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水明、陈国友与被执行人刘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2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伟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本金375505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水明、陈国友,并负担迟延履行金109628.09元、案件受理费3466.50元、执行费5533元。因被执行人刘伟宏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执行费68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伟宏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6月8日、7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伟宏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伟宏名下银行账户3110.4元(转执行费3110.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伟宏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6月2日向广东省博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伟宏在博罗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5月18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刘伟宏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宏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伟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刘伟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7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黄水明、陈国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刘伟宏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