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5楼。 代表人:殷湘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杨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