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赵军,男,汉族,住合阳县和家庄村二组,农民。 被执行人党涛,男,汉族,住合阳县刘家庄村,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党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9810052010731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