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廷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奇与被告王廷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妨碍原告对自己土地上的树木出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农历10月10日,方世元转让给被告一块宅基地,该地位于白云××镇××西头,上面栽有的小杨树几十棵,被告以该块土地及地上的小杨树和原告的一块宅基地及地上的小杨树互换,互换后,各自对宅基地和树木管理至今。被告换给原告的该块土地的杨树经管理,现均已成材。原告在2020年9月份出卖一大部分,还剩下8棵杨树,原告出卖时被告无故阻拦,不让原告出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干部调解未果。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无故阻拦不让原告卖杨树不属实。2008年10月份,被告拿7500元买本村方世元6分宅基地,其中地上50棵杨树。方世元这块地是东西长,没有那么宽,盖房没法盖,经原告说合,他们两个地挨边,原告说把他的地给被告,被告就可以盖房子了。就这样说成后,原告问被告要哪头,被告说挨着东头盖吧,东头原先是原告的父亲在那住,有两间房子没有树,原告说被告要东头可以,但是双方得说好,到时候地到哪树就归谁,树跟着地。被告在东边,原告在西边,原告让被告给留出一丈宽出路,得让原告走,被告同意。结果盖房子时,一丈的出路实在留不够,被告跟原告说院子太小了,现在只能留8尺了,原告同意了,一切都达成意愿。2020年9月份原告卖杨树时,非得卖被告的8棵树,被告不是阻拦,因为这8棵树是在被告的6分地里面,被告没占原告的一分一厘。现在原告起诉,希望法院多多调查是不是实情,被告出钱买的地和50棵树只剩这8棵,其余的原告已经给卖完,所以说这8棵树没有在原告的地上,不是被告无故阻拦,涉案三人各自都有证明文书一份,如果证明这8棵树在原告地上,被告不会要这8棵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而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据此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原、被告双方所争议土地和树木的权属问题,原告可向政府部门申请确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世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