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陈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健与被告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整,并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偿付上述款的利息,至上述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在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工作,原告去被告窗口办事,二人认识。2019年3月8日,被告称其母亲出交通事故着急用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出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并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现原告微信、电话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健前往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事时认识陈源。2019年3月8日,陈源以着急用钱为由,向王健借款,王健于当日通过微信向陈源转账2000元,陈源收款后,微信回复“收到,谢谢嫂子”。王健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短信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发给陈源,陈源表示“好的”;王健询问:“陈源把钱打卡上了吗?我查查去”。后王健再无法与陈源取得联系。
另查,王健持诉状起诉至法院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健、陈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结合王健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确认陈源从王健处借款且未归还,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健诉称陈源尚欠借款2000元,且提供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王健主张陈源偿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健主张陈源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健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超出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陈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健借款2000元;
二、陈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健自2020年12月3日起,以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陈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