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付德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

被执行人文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曾勇辉、付德国、文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被告曾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付德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3、被告人文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曾勇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划拨到案290.09元。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付德国向本院账户汇入7000元。至此被执行人付德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文名下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收到复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勇辉、文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7290.09元,其中罚金7290.09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交国库。被执行人付德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及限制消费。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勇辉、文文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6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付德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222902893xxx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79元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付德国执行完毕。

三、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曾勇辉、文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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